(转自陕西司法微信公众号)
确立宪法宣誓制度
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步入江苏省昆山市宪法广场,主题墙上的文字十分醒目。11月30日下午,40余名今年以来由昆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机关干部身着正装,在宪法宣誓誓词墙前整齐肃立,参加宪法宣誓仪式。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奏唱国歌后,在领誓人带领下,宣誓人员右手举拳,齐诵誓词,铿锵有力的宣誓词久久回荡。“我将牢记誓言、以责履誓、以行践诺,做宪法法律的尊崇者、维护者、践行者。”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庐城市管理办事处副主任邢建忠说。
向宪法宣誓不仅是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宪法宣誓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明确规定了宪法宣誓的誓词。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前的宪法宣誓的决定又作了修订,主要是将宣誓誓词修改完善,并在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重要修改,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所确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郑淑娜说,在宪法中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具有“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和影响。通过宪法宣誓,提醒国家工作人员清楚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依据和行使权力的准则,提醒宣誓人时刻铭记权力来自人民,时刻明晰权力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下。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关键少数”更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
“宪法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还可以塑造公众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助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氛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对宪法的宣传效果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因为宪法宣誓仪式往往是公开的,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是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有力途径,能够提升公众对宪法的尊崇、热爱和信仰,宪法宣誓的公开性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
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备案审查
更好保证宪法实施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是与时俱进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与时俱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2021年8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增加专门内容,就有关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作出专门说明。
近年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断加强对法律草案等议案审议过程中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对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海警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审计法等制定和修改中涉及宪法的有关问题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做出适当处理和安排,确保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的要求。
随着合宪性审查的不断推进,这项工作也正在上升到立法层面。
10月27日上午,立法法修正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明确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是中国特色的具有宪法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认真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更好保证宪法实施,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2021年6月,某市居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写信提出,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公民进行亲子鉴定的权力,不符合亲子鉴定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违反公序良俗,突破上位法,希望对其进行审查。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子关系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非公民主动申请,或者法律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应强制要求公民进行亲子鉴定,进而干预亲子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
据了解,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审查,并与该条例的制定机关沟通,该条例相关规定已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国家法治统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国家法治统一被充分确保,有力维护了宪法权威。
建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弘扬伟大精神 激发奋斗伟力
2019年9月29日上午10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首次集中评选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隆重表彰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于敏、申纪兰、孙家栋、李延年、张富清、袁隆平、黄旭华、屠呦呦、钟南山,这一个个闪光的名字不但彪炳史册,也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功勋簿中。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共和国勋章”获得者。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功勋荣誉表彰是重要的国家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构建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种类名称、授予对象、人选提名、授予时间和程序、奖励形式等作出规定。该法的出台,是我国功勋荣誉表彰领域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国家荣典制度的重要发展,为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实践提供了法律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相关负责人说,“共和国勋章”是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设立的国家最高荣誉,授予那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这部法律还规定,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据了解,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于2019年和2020年两次开展集中颁授活动,截至目前已有9位“共和国勋章”获得者、31位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2021年6月,党中央首次颁授“七一勋章”,这标志着统一、规范、权威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全面落地,由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等4个类别组成的功勋荣誉表彰体系已经形成。
“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授予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崇高荣誉,以国家立法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提供法治保障,向全社会发出了关心英雄、珍爱英雄、尊崇英雄的强烈信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洪向华说,英雄楷模的感人事迹和光辉形象,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历史和民族精神,将被一代代铭记和传承,这对于在全社会不断培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伟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